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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对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行业管理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3、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管理部门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重点检查我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全省各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四、建立检查领导工作机构和工作保障

  成立省农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厅王晓桥副厅长任组长,厅各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企业发展处,由王绥大处长任主任,处其他同志为成员,负责检查日常工作。

  海南省农业统计执法检查举报电话:65343537、65332348;电子邮箱:hnxq0421@163.com;联系人:周经侠、吴万楷。

  五、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我省农业系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从6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分为动员自查、抽查、处理总结三个阶段。

  (一)动员自查阶段

  本阶段从6月开始,至7月15日结束。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全省各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建立检查办事机构和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各阶段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的自查内容和要求;深入宣传《统计法》、《处分规定》和检查的基本要求及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严格按照《统计法》、《处分规定》要求,认真布置和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自查,切实查找本部门及农业系统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安排整改。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按行业管理职能布置、检查、督促市县级的自查整改工作;市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行业管理职能布置、检查、督促乡镇级的自查整改工作。

  自查结束后,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各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省农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自查整改情况。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将通报批评;对自查整改不认真的,将责令其重新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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