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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0]64号 2010年7月10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简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二)承担拟订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的有关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三)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

  (四)制定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直机关用地管理工作,承担省直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核、建设监管、使用调配和维修审批及监督管理。

  (五)负责省直机关及所属在蓉单位、中央在蓉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办法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省直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指导省直机关集中住宅区的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负责中央驻蓉机构小汽车编制的管理和市(州)领导机关小汽车编制的核批。

  (七)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直机关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参与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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