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列入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和超能耗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
(皖价商〔2010〕148号)
各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皖政〔2010〕39号)精神,现就列入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和超能耗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省政府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凡在规定期限内未淘汰的,自淘汰截止之日起,对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60元;在淘汰截止期限前的电价政策,按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皖价商〔2010〕117号)规定执行(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见省政府皖政〔2010〕39号文件)。
二、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生产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超过限额标准1倍以上的,按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1倍以内(含1倍)的,按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的企业名单,以省节能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