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高社区经费保障水平。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的前提下,明确不同规模的社区日常运转经费保障标准,确保社区开展工作的需要。合理界定与配置专职社区工作者,提高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待遇,建立待遇自然调整机制。
3.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确立准入原则,建立准入程序,切实规范社区工作具体事务,将社区工作重心放到知民情、解民忧和为民服务上来。
4.整合社区各类资源。整合各类事务到社区工作平台操作,整合各类事务人员在社区工作站归口使用管理。加大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建立既适应各部门业务工作要求、又满足社区工作需要的公共数据库和社区电子台帐,形成统一归口管理、重心下移的社区扁平化管理工作新机制。
5.加强新建小区配套用房和自治组织建设。通过对土地出让、立项审批、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协调控制,落实标准和要求。根据新建小区的不同情况,依法组建社区居委会。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城乡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上述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条块结合、统筹推进。各市(县)区、街道(镇)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工作的落实。
(二)解决突出问题
1.落实经费保障。(1)提高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待遇。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社区事务工作站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补(津)贴、绩效奖金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构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补(津)贴的最低标准由全市统一制订,绩效奖金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待遇保障经费,由区财政予以全额保障。社区事务工作站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挂钩,2010年,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70%;2011年,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85%;2012年,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持平,以后形成自然调整机制,并于每年的7月1日调整到位。(2)调整社区工作运转经费。社区(含安置型社区、混合型社区、村改居型社区)工作运转经费按照社区管辖人口规模的标准,2000户以下的社区,其工作运转经费每年不低于8万元;2001户至3000户的社区,其工作运转经费每年不低于10万元;3000户以上的社区,其工作运转经费每年不低于12万元。社区工作运转经费,由区财政予以全额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