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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5)一般中型或重点小型水库有可能发生垮坝;
  (6)多个市、县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市县发生特大干旱;
  3.4 特别重大(Ⅰ级)
  3.4.1当省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部宣布启动Ⅰ级响应的洪水、台风时,省卫生厅启动Ⅰ级卫生应急响应。具体情况如下: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省气象台发布强台风紧急警报,台风将于24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本岛。
  (4)南渡江下游段堤防发生决口;
  (5)大型、重点中型水库有可能发生垮坝;
  (6)多个市县发生特大干旱;

4 分级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洪水、台风级别,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进行响应。
  4.1 Ⅳ级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是防范洪水台风的准备期、灾害初期、灾害波及范围局限时的基本响应行动,是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响应行动的基础。
  4.1.1 有关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与防汛、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报告洪水、台风的动态信息,做好防洪防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处置各种紧急情况;
  4.1.2防洪防台风期间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要安排人员值班,保持通讯通畅;
  4.1.3 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本单位危险区域和危险地带的巡查和防范,及时转移低洼地带及有隐患房屋内的人员、物资,低洼地带无法转移的设备实行有效防护;
  4.1.4 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的各项准备,储备发电机、油料、沙袋、食品、水、手电、蜡烛和应急灯等应急物资,确保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的有序开展;
  4.1.5 有关市县(区)急救中心要加强值班,车辆、人员24小时待命,随时组织开展急救;
  4.1.6 有关市县(区)医疗机构要做好救治伤病员的准备工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指令后,迅速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深入灾区,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接到紧急伤病报告后,根据当地诊疗能力开展先期救治,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征得伤病员家属同意,可采取相应应急救治手段。
  4.1.7 有关市县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单位要做好救灾防病物资的储备,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灾后防病指令后,迅速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深入灾区,及时开展灾后卫生防病和卫生监督工作;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将救灾防病情况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4.1.8 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救灾防病信息(包括卫生系统自身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市、县(区)卫生局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地的受灾情况,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应该及时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当地疾病控制机构进行网络报告。遭受洪水、台风影响的地区,要实行严格的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疫情监测日报表,由卫生局汇总后报省卫生应急办;对人员伤亡情况、医疗救治情况和医疗卫生机构受灾情况应随同疫情报告及时上报省卫生应急办。省卫生厅将灾后卫生防病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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