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 市、县(区)医疗卫生机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卫生局组织对灾区医疗救援和灾后防病工作进行指导,调配救灾物资,必要时组织督导组、专家组深入灾区第一线督促、指导。
4.2 Ⅲ级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2.1 省卫生厅加强应急值班;
4.2.2 遭遇洪水或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分管领导应在岗带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4.2.3 遭遇洪水或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市县,医疗急救、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处于待命状态;采供血机构要按预案备足血源,以备医疗救治之需。
4.2.4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应急人员,深入灾区实施增援、指导。同时,组织督导组、专家组深入灾区第一线督促、指导,落实各项防御和灾后防病措施。
4.3 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3.1 遭遇洪水或台风袭击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在岗带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4.3.2 省级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要准备好车辆、油料、医疗设备、消杀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处于待命状态。
4.3.3 省血液中心与各中心血站要按预案备足血源,合理调度,以备抢救之需;
4.3.4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本单位的房屋和广告牌等户外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和加固,对有隐患的房屋要及时转移全部病人和人员,确保不发生因漏查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
要对在建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根据情况可临时停工,责成建筑公司妥善安置建筑工人;要切实加强本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御台风和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的各项准备,确保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对地下室或低洼地区的设备、药品、仪器和车辆等物资进行检查,可移动部分必须在台风来临前转移到安全地点,同时要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保护,对地下室等易受涝部位要配置沙包、水泵进行保护。
4.3.5 省预防疾控控制中心要做好随时调运防疫消杀物资、生物制品的准备;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急诊力量,做好现场救护、血液储备、开通绿色通道收治伤员等各项准备工作。
4.3.6 根据情况,省卫生厅组织救灾防病工作组,深入灾区,了解灾情,指导各地开展灾后防病工作。必要时,根据受灾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调运救灾物资,调派应急队伍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