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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4.4 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4.1 洪水、台风影响期间,有关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要停止一切外出活动,已外出的要尽快返回,主要领导必须在岗带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4.4.2 省级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
  4.4.3省卫生厅组织省级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应急人员,深入灾区第一线实施增援指导。必要时,调遣邻近市县(区)医疗卫生资源对灾区进行支援。
  4.4.4 省卫生厅组织调运救灾物资,支援灾区。
  4.4.5 省卫生厅保持与卫生部以及省直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必要时请求国家支援。

5 灾害期间卫生应急处置



  灾情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深入灾区第一线,指导做好各项救灾防病工作;迅速核实灾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迅速安排救灾物资,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生产自救。
  5.1 伤员救治
 
 对因洪水、台风及次生灾害造成的受伤人员救治善后工作按《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疫情监测
  要迅速恢复、重建疾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加强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主动搜索疫情,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做好疫情分析、评估,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3 灾区消杀
 
 对因洪水、台风造成的大面积水浸泡、泥石流、饮用水井和自来水水厂受污染等次生灾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相应的消杀方案,预防疫病的流行。
  5.4 卫生监督与食品卫生
  依法对因洪水、台风造成的水浸泡食品等可能造成群众健康危害的食品,由卫生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监管,防止流向市场;要加强对受洪水污染的自来水水厂水质监督,确保群众饮用合格卫生的自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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