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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省卫生厅根据防洪防台风工作需要,责成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农垦总局医院、省农垦三亚医院各常设1支省级医疗救援应急机动队,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总队常设若干支省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急救、预防药品等。省级应急机动队由省卫生应急办协调相关处室调派,到达灾区后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卫生应急工作任务。各市、县(区)卫生系统应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
  7.3 培训与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防洪防台风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
  7.4 物资、经费保障
  7.4.1 物资储备
  省、市(县)分级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防洪防台风)应急物资储备,对急救药品、器械、血液、卫生防疫消杀药品、生物制品、快速检验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及相应的应急设施建立常规储备和补充更新机制。
  7.4.2 经费保障
  各级救灾防病专项经费,用于防洪防台风所需的应急物资储备、灾后处理、灾后恢复工作经费和应急机动队员工作补助等,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
  7.5 社会动员
  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医疗急救常识,特别针对灾区群众开展洪水、台风灾害防病治病宣传动员,通过各种形式发动群众自救互救,避免及减少灾区疫病发生。

8 责任与奖励

  8.1 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8.2 奖励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海南省卫生厅制定、发布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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