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投标人资格、资信的审查。工程招投标实行网上报名,对于没有通过《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暨诚信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的投标人,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不得准予报名和出售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评标报告,并在《诚信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招标备案。评标报告报备不及时或者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的,不予发布中标信息。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按季度对中标人履约情况在《诚信管理系统》中进行考核评分并及时上报,评分应客观、公正。各市水利(务)局招标办应当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考核结果进行初评并认定,对考核结果和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项目应当要求项目法人重新考核。
第四章 建设监理管理
第十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按照国家
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通过招标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必须与所持资质证书的级别相对应。禁止越级承揽、转让监理业务和未经项目法人批准进行分包。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承诺,选派满足要求的总监及监理人员组建现场监理机构,细化监理规划和细则,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规划、细则和合同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加强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严格把好每道工序完成后的验收签字、确认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予以纠正。
第五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