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与管理
(十一)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与管理。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优化集体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有序推进工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服务业向中心城镇集中、人口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有序推进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调整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使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十二)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的原则,允许以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严禁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十三)严格农村宅基用地管理。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新增住宅建设用地先行安排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十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以公开、规范的方式实现使用权的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质用途以及由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逐步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通过市场公开确定用地者和地价、租金。
五、加大土地行政执法和问责力度,坚决查处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认真落实政府领导下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共同监管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全面落实土地协管员制度和市、县区、乡镇三级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强化岗位责任,加大巡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