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3月20日前淇滨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工程建设方案并报市建设局、环保局,10月30日前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开工建设。
以上工作由市、县区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治理单位具体落实,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完成本部门任务。
建设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六)各县区环境综合整治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分别确定1-2个污染严重的区域、流域和行业,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促进本地环境质量的改善。各县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于3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工作标准
流域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中所确定的断面目标值。
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处置后的污泥应符合《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生态村和生态乡镇创建标准:达到省、市级生态村和生态乡镇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督查,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管
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重点区域、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小化工、小造纸等“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