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豫人社养老[2010]10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以及在河南省内跨省辖市、县(市、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建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已与该系统联网的,通过该系统进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交换(具体规则另行发文制定)。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但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四条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