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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法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法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
(吉工商法字[2010]73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法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已于二○一○年三月十九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法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法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化进程,加强监管与执法的法制保障,根据立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立法,是指省局为履行其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章,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起草的,或者与省直有关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联合起草的,由省人大或省政府审议通过的条例或规章。
  第三条 立法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做到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 立法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副局长和驻省局纪检组长、监察专员担任。成员有:办公室、法规处、公平交易处、消保处、市场处、食品处、企业处、广告处、个体处、财审处、稽查总队、企管局、消审局、合同局、商标局的负责人。立法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
  第五条 本局内设机构认为需要立法的,应当在每年10月,向立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基本思路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起草部门负责人、进度安排、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 立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拟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请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负责与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
  第七条 省局各内设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立法内容涉及两个以上若干内设机构的,省局立法领导小组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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