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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三、是否可以采取“以票管税”管理手段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分为两部分: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利润额和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的实际利润额。对于预计利润额部分,其数额为销售收入与预计利润率的乘积,应当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晋地税发〔2007〕54号)的有关规定采取“以票管税”的管理手段;对于实际利润额部分,其数额为销售收入减去对应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的余额,故不采取“以票管税”的管理手段。
  地税机关采取“以票管税”时,应加强《统一收款收据》的监控管理,严格申报审核,企业当期申报的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不应低于当期《统一收款收据》所开具的销售收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其对应的期间费用和税金能否在当期扣除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计利润率是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按较低的利润水平确定的。在确定预计利润率时,已充分考虑减除了相应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按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额应直接计入当期利润总额,其对应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在当期不再扣除。
  五、房地产企业在结算开发产品成本时是否应出具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第2款“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的规定,申报企业可提供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该企业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报告。
  六、申报表如何填报的问题
  (一)预缴申报表的填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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