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地准出制度
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也是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
1、蔬菜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生产单位应按照“有生产记录、有质量检测、有包装标识、有产地证明”要求,在本市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标识化准出。本市蔬菜种植散户应按照“有生产者名单、有责任书签约、有巡查记录、有质量检测、有产地证明” 要求,在本市集贸市场实行持产地证明销售。(蔬菜产地准出标准和要求详见附件1)
2、生猪及生猪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以实行“源头控制、全程监督、预防为主、跟踪溯源”的原则,按照《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和农业部办公厅《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农办医[2009]62号)有关规定执行,生猪须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生产基地。
按照属地责任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行本区域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对农产品生产单位应由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根据生产单位质检报告,或委托经省、市级农业行政部门认可的,以及县(区)级及以上通过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核发产地证明。对本市蔬菜种植散户在有登记名单、有责任签约、有质量抽检的基础上,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出具产地证明。
(二)市场准入制度
1、蔬菜市场准入制度。进沪蔬菜和本市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蔬菜上市时,应随附产地证明、检测报告等材料;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称“三品一标”)认证的蔬菜上市时,可凭有效的“三品一标”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的公章)方可进入各类市场和大中型连锁超市等进行销售,或提供给其他经销商、采购商等。本市蔬菜种植散户生产的蔬菜上市时,应随附产地证明,在集贸市场固定的摊位持产地证明进行销售。鼓励农产品生产单位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销售的蔬菜应包装标识后销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中型连锁超市要建立入市检验、自律性抽检、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进入世博园区内蔬菜必需包装标识,世博园区内餐饮服务提供单位使用的蔬菜如需从市场上采购,须从本市指定的江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中型连锁超市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