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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有序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一)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通过多种形式,大力推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鼓励动员银行和企业积极参与试点。在执行上级试点政策和规定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试点需求,制订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等相关配套制度,确保全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及银行结算、海关报关、出口退税等技术层面支持工作,促进试点业务稳步开展。
  (二)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请各地分批做好出口试点企业筛选推荐工作。
  1出口试点企业筛选标准:(1)在我省依法注册成立并获得进出口资格的企业法人。(2)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务、海关、国税和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一年内没有走私违规情事,海关B类及以上企业资信较好,内部管理规范。(3)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近2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近2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近2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4)2009年有出口实绩和出口收汇行为。(5)企业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需求,自愿参与试点。(6)企业数量根据当地出口量呈现合理分布,对欠发达地区应有所照顾,企业基本覆盖所有县(市、区),涵盖所有有代表性的行业,体现地方经济特色。
  2筛选推荐程序:各市外经贸局负责统一收集汇总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企业申请(见附件1,由各市外经贸局留存),由各市国税局严格按照出口试点企业筛选标准第3条逐项对申请试点企业加以评审,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表》(见附件2)。各市外经贸局就当地国税局评审通过的申请出口试点企业,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金融办在征求财政、海关、银监等部门意见后,由市外经贸局报当地市政府,再由各市政府向省商务厅推荐,同时抄送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杭州海关、省国税局、浙江银监局等部门。省级外经贸企业直接上报给省商务厅,省国税局对申请的出口试点企业进行评审。省商务厅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在征求省财政厅、杭州海关、省国税局、浙江银监局等部门的意见后,由省商务厅将推荐的出口试点企业名单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核报国家有关部门(宁波市的出口试点企业由宁波市政府直接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3筛选推荐时间安排:各市出口试点企业的筛选推荐分批进行,第一批推荐符合上述标准并且2009年出口收汇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各市政府于7月15日前上报(请示件后必须附出口试点企业推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省级企业于15日前上报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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