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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鲁卫农卫发〔2010〕8号)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深化医改精神,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经研究,确定在我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对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是指结合新农合制度建设,改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实现从按项目付费为主体的医疗费用后付制,逐步转向按单元、按病种、按人头支付的医疗费用预付制的过程。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是现阶段促进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和服务模式转变,有利于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推动新农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从实际出发,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经办管理能力较强、费用控制效果较好、服务体系健全的县(市、区)开展试点。通过支付方式改革,转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推动新农合向精细化管理迈进。
  二、明确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目标任务
  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主要包括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内容。按照先行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原则,推动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深入发展,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保障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发展。
  2010年,省里选择商河县等26个县(市、区)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各市至少要有1个以上的县(市、区)进行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试点范围。2011年,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加快试点步伐,力争全省5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到2015年,全省9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三、确保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一)因地制宜,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改革无固定模式,不同地区的新农合基金规模、门诊和住院服务人次、参合农民经济负担差距较大,疾病发生种类和频度、医疗技术水平、病种临床疗效也不一样。各地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支付方式,可在部分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
  (二)认真测算,做好与现有新农合补偿方案的衔接。各地要充分利用新农合制度实施以来历年积累的数据信息,借鉴已有的经验,发挥专家的作用,搞好测算和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方案设计工作,确保方案操作简单易行、管理方便有效。鉴于2010年新农合补偿方案已经制定并正在执行,各地在制定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方案时,要搞好与现行补偿方案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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