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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建设工程执法检查的通知

  六、时间安排
  (一)7月20日--7月31日为各参建责任主体进行自查自检阶段;
  (二)8月1日--8月20日为市建委及区、市、县检查组检查和处理阶段;
  (三)8月21日--8月31日为市建委检查组对其它各区、市、县抽查阶段;
  (四)9月1日--9月10日为总结阶段。
  七、问题处理和行政处罚
  (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执法检查组责令局部或全部停工整改:
  1.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违法施工的;
  2.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停工将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二)除第(一)条中违法行为外,存在其它质量安全问题的,执法检查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责任主体,执法检查组依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立案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分别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数据库,在以后企业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年审、个人岗位资格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八、几点要求
  (一)本次检查要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规范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达到依法行政,规范市场行为,全面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的目的。因此,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本辖区内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落实整改。
  (二)各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既要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又要虚心听取管理相对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做好服务工作,为建设、施工、设计和监理等单位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
  (三)检查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检查对象的吃请和礼品。凡违反规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受检工程现场需准备的手续和材料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受检工程现场需准备的手续和材料

  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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