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建成后形成资产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建设程序
第六条 使用单位按要求向省管局提报建设申请,列入项目建设计划。
第七条 省管局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八条 省统建办根据省发改委项目建议书批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报省发改委审批。对于无复杂要求的单体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可合并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省统建办根据省发改委项目审批文件,组织设计招标,将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报省发改委审批,根据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报省财政厅评审后,组织施工招标,准备开工建设。
第十条 项目竣工后,省统建办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省财政厅评审批复后,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省发改委负责组织项目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办理需报国家立项的审批手续。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重大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三)会同省财政厅与使用单位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四)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向省管局申报项目建设申请。
(二)会同省管局编制项目建议书。
(三)提出项目使用功能要求及专业功能需求。
(四)负责项目选址、征地、动迁工作。
(五)与相关部门沟通,筹集项目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