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供项目建设必要的资料,配合办理项目建设各项手续。
(七)及时向省统建办提报竣工财务决算。
(八)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并及时接管使用。
第十四条 省统建办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办公、业务、服务、公益性建筑设施的需求情况,编制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二)向省发改委报批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重大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向省财政厅提报施工图预算、招标文件。
(三)向省发改委提报项目实施情况,向省财政厅提报项目阶段性资金需求。
(四)办理项目建设各项手续。
(五)牵头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省发改委与使用单位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重大设计变更的论证。
(三)评审施工图预算,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
(四)根据省发改委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项目资金支出预算。
(五)根据省统建办提出的资金需求,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六)加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监管,负责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批复。
(七)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管局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现有非经营性建筑设施配备实际情况,编制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
第十八条 省统建办根据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及使用单位提报的年度项目建设需求,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省管局根据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对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编制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会同使用单位做好相关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