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培训教育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完善企业与技工院校联合开展培训的政府激励机制,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的大型企业与技工院校联合举办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鼓励企业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举办农民工业余学校;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三、加强农民工培训基地建设
(一)整合农民工培训资源。按照农民工培训总体规划和布局,摸清新增农民工培训需求,建立培训资源库;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新增农民工培训资源要重点投向薄弱环节。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提升改造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依托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农民(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
(二)认定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合理布局、择优而定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制定的《农民工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管理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的供求状况下达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选定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
(三)规范培训机构管理。对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每年年终对定点培训机构中标项目进行评估,根据其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以及培训后就业率等综合考评情况给予评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其他单位等情形的,直接撤销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并不得进入下一年度招投标范围。
四、提高农民工培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