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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推进2010年污水处理收费改革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推进2010年污水处理收费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

  自2007年1月《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黔府办发〔2007〕3号)和《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黔价格〔2009〕1号)下发以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时贯彻落实,与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攻坚克难,积极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改革工作。目前,我省88个县(市、区、特区)已全部开征了污水处理费,全省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已由2006年的0.20元/立方米提高至0.60元/立方米,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突破。污水处理费的全面开征和稳步调整,对于保障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营,促进环境污染治理与经济增长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一些县(市、区)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仍然偏低、征收标准执行不到位、实收率不高、污水处理费未严格按规定使用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影响到我省环境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提高水环境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环境立省”战略的全面推进,我省的环境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但目前我省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结构性污染尚未根本改变。2010年是我省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决战之年。今年我省污染减排年度目标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21万吨,比2005年下降7%。

  目前,全省所有市、县、区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部分新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正陆续投入试运行。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认清当前全省的减排形势,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尽快解决本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偏低的问题,继续稳妥有序地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改革工作。

  二、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
  目前,全省还有10余县、市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停留在0.20元/立方米-0.30元/立方米这一原有开征水平,个别县、市的污水处理费仅调整到0.40元/立方米的偏低水平。上述地区原则上要在年内,按照《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对正式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按运行维护成本加净资产利润率核定污水处理费;对尚处于调试设备或试运行阶段的污水处理厂,要在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污水处理设施的平稳运行和污水处理率的稳步提高奠定基础。调整标准原则上应接近目前全省污水处理费的平均征收水平0.6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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