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㈠检查对象。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㈡检查内容。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卫生统计违法行为及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卫生行政部门是否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漏统计调查对象资料,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系统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2、统计调查对象是否按照《
统计法》和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调查资料,是否存在拒报、迟报、瞒报等现象;
3、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是否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置统计机构并配备统计人员,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
4、统计数据质量。重点检查10项指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乡镇卫生院数、医院等级、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门诊人次费用、住院床日费用、出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居民健康档案累计建档人数。
三、进度安排
㈠自查阶段(7月20日---7月31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
统计法》、《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本实施方案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各市于7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卫生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工作举措、卫生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及处理意见、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㈡检查阶段(8月1日-8月10日)
省卫生厅将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统计执法检查组,抽查部分市统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医疗机构统计台帐和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各检查组要及时向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报告。
㈢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11日-8月31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卫生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