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组应由高等院校的教授,设计、研究单位的高级工程师,有关企业的高级工程师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本实施办法第三、四条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专家组审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
(三)未采纳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出充分论证和合理说明的。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备案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合格后可以再次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备案。
已通过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备案手续;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资料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告知建设单位。确需修改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检测、检验合格且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