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人力社保部门要了解妇联组织、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在保项目的监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应指导基层或区县妇联落实在保项目监控职责。同时应不定期的对在保项目进行抽查,如发现资金损失或担保风险加大,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通报基层或区县妇联、经办银行和人力社保部门,共同控制风险。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加强借款人在本机构结算账户的管理,出现借款人透支和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等情况,及时通知基层或区县妇联和担保机构,共同维护贷款和担保基金的利益。不定期与借款人联系,对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经恶意损失贷款的,应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通知基层或区县妇联、人力社保部门和担保机构,最大限度使贷款免受或减少损失。
第七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或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到期后,若项目按期还款,担保机构解除担保责任。经办银行应及时将借款人还本凭证传真至基层或区县妇联、人力社保部门和担保机构。
第二十三条 若到期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如果借款人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经办银行应本着扶持企业的宗旨,与基层或区县妇联和担保机构协商予以展期。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能到期归还贷款且不能办理展期的,经办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通知基层妇联和区县签约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协助受托基层妇联和经办银行履行追索责任;对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通知区县妇联和市妇联、市级签约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协助受托区县妇联和市妇联与经办银行一并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止。
第二十五条 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担保机构应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由经办银行向区县签约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告知基层妇联和社保所。担保机构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应与基层妇联进行沟通,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从区县担保基金中暂时垫付代偿款。
区县签约担保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市级签约担保机构提出划拨垫付代偿款申请,同时提供上年度担保垫付代偿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基层妇联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担保贷款核准意见、追偿债权资金情况(含历年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查核对,确定应划拨的垫付代偿款数额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从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中列支。
(二)对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由经办银行向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告知区县及市妇联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担保机构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应与区县及市妇联进行沟通,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从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中垫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