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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0)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 对建筑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主要材料的纳税人,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以材料拨付单(调拨单)或单项工程取费表上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

  第十五条 当纳税人提供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核定其工程进度,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收入。

第四章 税前扣除管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且符合经营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包括:

  (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二)费用,即纳税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三)税金,即纳税人发生的除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准予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四)损失,即纳税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五)其他支出,即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外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七条 纳税人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应遵循真实、合法、合理的扣除原则。准予扣除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遵循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原则,并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施工成本的确认与计量。

  (一)人工费用的管理

  1.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提供施工预算定额、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工资计算单等资料。雇用临时工的,企业还应将其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存档备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详细审查施工项目中的人工费定额是否与工资计算单中的工薪额有差异,对符合工薪条件的支出允许扣除。

  2.对无劳动合同关系的临时用工支付的费用,不得作为工资支出,而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并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否则不予扣除。

  3.建筑企业在次年汇缴申报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补发报告年度已经提取但尚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应当视同报告年度实发工资,准予在计算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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