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项目监理部应当适时审查有关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或措施;应当检查验收施工用塔吊等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的安装使用手续,并完善有关内业资料;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指令或监理通知单,对施工单位不及时整改的,应当向当地建设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十一)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备案的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并在年度信用体系评价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资质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建立严格的监理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十二)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所有工程监理单位,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监督检查、抽查、巡查相结合等方法,对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凡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要立即依法予以清除市场。
(十三)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并完善监理单位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对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实行量化考核、评价制度,实行差别管理。将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资格管理、监理招投标以及行业评优评先方面挂钩。定期公示、发布信用评价结果,使整个行业和社会了解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
(十四)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违法违规行为,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罚的同时,限制承接新的监理项目,直到降低或撤消资质。
(十五)外省监理单位进入我省承接工程任务,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工程投标。
五、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的落实
(十六)为了加强对整顿监理市场的领导,保证任务落实,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主管厅长为组长的省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管理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成立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将整顿和规范的任务逐级分解,明确岗位责任,并检查督促落实。
(十七)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工作,分三年推进,每年按三个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