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具体考核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实施。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两年组织对全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考核一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对辖区内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章 安全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
第七条 设区市安全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建设工程类高级以上(含高级)技术职称。
(二)直接从事安全监督工作且持有《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的人员不得少于15人。
(三)具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配备5辆以上安全监督专用机动车辆;通讯设备的配备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建设工程类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二)直接从事安全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具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配备计算机5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配备3辆以上安全监督专用机动车辆;通讯设备的配备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年新开工监督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建设工程类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二)直接从事安全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得少于10人。
(三)具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配备计算机8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配备4辆以上安全监督专用机动车辆;通讯设备的配备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专业结构配备合理,持证人员占安全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