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的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办公实现自动化。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必须配备绝缘电阻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漏电开关测试仪、风速仪、力矩扳手、一般摄影、摄像、录音设备、高倍望远镜等现场监督所需的仪器设备。
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还应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登记制度;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制度;
(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巡)查制度;
(四)暂停施工管理制度和复工审批制度;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管理考核制度;
(六)文明现场管理考核制度;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八)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现场使用登记、使用注销登记制度;
(九)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统计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十三)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资料管理制度;
(十四)现场监督检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十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十六)财务管理制度;
(十七)诚信、廉政建设制度;
(十八)安全监督机构内部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标准》(附件1)进行考核。原则上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含69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巡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机构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安全监督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