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考核优秀的安全监督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章 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以及一定的专业技术与监督执法水平,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人员分为主任监督员、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
主任监督员可担任本专业各类别及等级(附件3)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负责人。
监督员可担任本专业二等及以下(附件3)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负责人。
助理监督员协助主任监督员、监督员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主任监督员必须具有建设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建设工程类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取得建设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监督员必须具有建设工程类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建设工程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并取得建设工程类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
助理监督员必须具有建设工程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或具有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技师资格。
第二十条 主任监督员和监督员必须具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验。
各级监督员应当熟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人员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考核标准》(附件2)进行考核。原则上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含69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巡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人员监督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安全监督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