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发《铁路与公路交叉方案审查及协议签订程序》的通知
(豫交规划〔2010〕229号)
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豫政[2010]42号)有关精神,加快推进我省铁路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铁路公路交叉审批工作,省厅专门制定了《铁路与公路交叉方案审查及协议签订程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限期办结的原则和节点要求,提高办事效率,做好铁路与公路交叉方案审查及协议签订工作。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铁路与公路交叉方案审查及协议签订程序
一、铁路与高速公路交叉
1、由铁路部门按照豫政办[2008]78号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交通厅郑州铁路局关于河南省铁路公路工程交叉施工收费和技术标准等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原则,制订与相关公路的穿越方案;
2、铁路部门将穿越方案分别递交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省交通运输厅;
3、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在收到穿越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穿越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铁路部门应积极与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沟通,根据审查意见积极进行修改并书面回复;
4、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在收到铁路部门修改方案和书面回复意见5个工作日内,将达成一致意见的穿越方案和仍存在争议的穿越方案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5、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上报的穿越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达成一致意见的穿越方案进行审查批复;
6、对仍存在争议的穿越方案,省交通运输厅将联合省铁路办,对相关方案进行审查,取得相关各方一致意见后对穿越方案进行批复;
7、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在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穿越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与铁路部门签订穿越协议。
8、铁路部门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办施工行政许可。
9、其它事宜按豫政办[2008]78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二、铁路与国道、省道交叉
1、由铁路部门按照豫政办[2008]78号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交通厅郑州铁路局关于河南省铁路公路工程交叉施工收费和技术标准等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原则,制订与相关公路的穿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