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动员部署。召开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分工。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0日-7月31日)。
市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专项清查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各市区按照专项清查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组织安排自查自纠。主要工作包括:
1.梳理强农惠农资金项目。按照国家统一设计的表格组织填报相关信息资料。
2.积极开展“回头看”。对以前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逐项检查后续整改落实情况。对未及时纠正整改的问题,要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纠正。
3.认真排查解决问题。从制度政策落实、项目申报审批、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等环节,对各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对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详细整改计划,严格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
4.健全完善制度。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着眼于强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落实和强农惠农资金效益的最大发挥,着力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
各市区在有关部门和所属镇(街道)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抽查,抽查面不低于所涉及部门和镇(街道)总数的50%。
(三)重点检查阶段(8月1日-8月20日)。
市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区自查自纠情况,制定重点检查方案,确定重点检查的单位和方式。对市直有关部门的重点检查,检查面不低于所涉及市直有关部门的50%,由市财政局、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审计局负责。对各市区全部进行重点检查,由分片负责的市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牵头,市财政局、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审计局分别派人参加。
(四)整改总结阶段(8月21日-10月31日)。
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区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市级、省级、国家检查组重点检查反馈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区于9月3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和专项清查工作总结报市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市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总结专项清查工作做法和成效,全面、客观评价当前我市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现状,提出改进和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要求及时报省有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和所包市区专项清查工作的督导。各市区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镇(街道)清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专项清查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