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09/2010年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但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等手续尚在办理当中的项目,请在办结相关手续后,于2011年起申报。
4、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5、符合《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沪发改环资〔2010〕31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6、已列入2009年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补贴计划,但未申领财政补贴资金的项目,请按照原办法,即《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的相关要求,抓紧补齐相关材料,与2010年项目一并申报。对本次仍然无法按要求补齐材料的项目,今后将作为新项目,按照《扶持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三)申报材料
按《扶持办法》相关规定编制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应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两份以及包含所有内容电子文档的光盘一个。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具体编制要求及装订顺序如下: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承诺表》,详见附件1;
2、申报材料目录;
3、《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
4、《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单个项目篇幅控制在5000字左右,编制格式详见附件3;
5、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6、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对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环评登记表的审批意见或相关意见),环保试生产批准文件(或相关意见)和环保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或相关意见);
7、规划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审核意见或相关意见),用地手续文件(房地产权证/土地租赁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相关意见),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8、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或验收文件。
9、由审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或结算审价报告及有关投资凭证复印件。
10、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其他有关材料。
注:申报项目为某一整体项目部分内容或环节的,可沿用整体项目的批准文件
(四)申报材料填报注意事项
1、各项目单位应设立专门人员,统一负责项目申请、报送、审核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工作。
2、基本情况表中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请务必填写,若联系人发生变化请及时与上海市投资咨询公司联系,以防影响后续工作给企业享受政策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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