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第十六条 地税机关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对本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上级地税机关应当对下级地税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进行评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知相关单位依法纠正或者直接纠正。依法无法纠正的,要说明理由并采取补救措施。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分析研究原因及对策,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积极向有权机关反映。

  第十九条 上级地税机关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群众举报、来信来访、执法投诉等多种途径,及时掌握税务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事项开展专门督查。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的工作情况,应当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过错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根据国家、省行政执法监督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不一致的,从其新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制定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