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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若干意见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若干意见
(营政发〔2008〕16号 2008年10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0号)精神,推动我市企业加快上市工作速度,带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列入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库,并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辅导协议的拟上市企业(以下简称拟上市企业)。

  二、建立推进企业上市准备资金,用于对上市企业的资金扶持和补助,以及对中介机构的资金奖励。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实现挂牌上市的企业,在省政府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0万元的扶持资金,根据企业上市进度分阶段给予补助。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及企业所属市(县)区(含园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市直企业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对于企业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营口,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同等扶持政策,其中融入资金1亿元以上的,省政府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如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后在一年内挂牌上市,对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分别给予适当奖励。

  三、拟上市企业经辽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以备案前一年上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对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全额补助,补助至企业上市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两年。企业上市后,以其上市前一年上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对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给予补助,补助期为3年。

  四、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对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因会计审计调整,引起利润增加需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给予补助。对已享受第三条政策的企业,将其重叠部分扣除。

  五、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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