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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拉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0]3号)


  《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于2010年6月11日拉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3日

  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对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拉萨市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及其水源区从事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保护区位于拉萨市区西北,东至曲米路,南至中干渠当热路,北至岗底斯山脊分水岭,西至北京西路(湿地公园)与岗底斯山交汇处。水源区包括北干渠、中干渠、南干渠以及流沙河。具体以《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界限为准。

  第四条 保护区管理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持续利用、全年保护与季节性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及其水源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保护区总体保护规划,做好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是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设的负责管理保护区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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