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三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中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删去第三款中的“南汇”两字。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在资金投入、规划用地、设施建设、场站维护、道路通行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为市民提供快捷、安全、方便、舒适的客运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方面的资金投入应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
“本市鼓励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鼓励采用新能源、低排放车辆。”
三、第五条修改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经听取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汽车和电车在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中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客运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场站和线路布局、专用道和港湾式停靠站设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