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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64、《
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
》第
四十三条
65、《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
》第
四十条
66、《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
》第
三十五条
67、《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
二十九条
68、《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
四十条
69、《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
五十四条
70、《
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
四十二条
71、《
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
》第
三十七条
(二)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
行政复议条例
”修改为“
行政复议法
”
72、《
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
》第
二十一条
73、《
河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
》第
五十条
74、《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
三十六条
第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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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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