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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5.产业恢复重建。支持恢复重建玉树受灾工商企业、金融网点,发展设施农牧业、生态畜牧业,推动生产发展方式转变,发展环保型产业和特色文化、旅游等产业,建设低碳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支持异地办工业园区。财政通过投资补助、注入资本金、贴息等方式支持引导企业进行恢复重建。
  6.其他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农牧区(林区)生产生活设施,支持以工代赈、震后废物及建筑垃圾处理、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灾毁土地整治、气象监测预警、地质灾害防治、综合减灾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
  (二)税费政策
  1.对受灾地区的企业、个人负担的税收,以及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就业等相关税收,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减免,并从实际出发尽可能予以优惠。
  2.对灾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恢复重建期间,一律免征各类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具体政策措施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制定。
  (三)金融政策
  1.加快修复基层金融网点,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应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收费。
  2.加强受灾地区信用环境建设,保护受灾地区客户合法权益,对于符合现行核销、重组和减免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重组和减免。
  3.建立奖补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和网点建设。从恢复重建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受灾地区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和恢复生产方面的贷款贴息或担保。
  4.政府外债项目因地震造成的损失给予债务减免,所需新增资金通过中央财政补助解决。
  具体政策措施由省金融办公室牵头,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制定。
  (四)土地政策
  1.坚持土地公有制,保护公民财产权,维护土地使用者权益。对单位和个人在灾前使用的土地,凡没有权属纠纷,四邻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使用权原则上按原状予以确认。
  2.对受灾居民安置住房及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3.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等为受灾群众重建住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在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易地重建的工业企业和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对易地重建或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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