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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任务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行政文件。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范围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要求及标准
  (一)清理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省市《通知》精神,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清理过程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缺乏依据以及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废止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标准
  2005年12月31日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因工作需要,个别文件或文件个别条款确需保留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法定程序重新制发。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1、应当废止的:
  ①由各级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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