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逐步在有条件的小农资店设立庄稼医院,为农民提供农作物病虫害诊疗服务和技术咨询,农业部门要提供技术支撑。(供销、农业部门负责)
11.积极引导农机维修网点引进汽车“4S”店维修经营模式,制定完善农机维修网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进货台帐、维修台帐、农机维修主要项目价格表等,做到证照齐全、标牌和环境整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收费价格上墙、档案台帐齐全。开展农机维修行业星级评定工作,农机维修示范和功能培育活动,逐步发展区域性农机维修中心,引导农机维修行业走向规范化,提升行业水平。(农机部门负责)
(四)加强信息互通,推进联动监管工作。
12.将农资经营人员纳入农民信箱短信平台,通过短信向小农资店通报质量抽检不合格的农资商品,加强与小农资店的信息交流,防止不合格农资继续流入市场。(农业部门负责)
13.加强农业、工商、供销等部门农资监管信息交流与沟通,建立多元化的交流渠道,逐步实现小农资店、农资质量、执法监管等信息的互通、共享,形成紧密联系的工作机制。(农业、工商、供销部门负责)
14.建立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数据库,及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情况、消费者投诉状况、公众评价等信息,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将严重失信单位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农业、工商部门负责,质监部门配合)
(五)提高预警能力,保障农资消费安全。
15.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结合农时季节,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有计划地开展“绿剑”打假、“红盾”护农及“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各部门根据监管职权严厉打击销售假劣农资和违禁农资的行为。进一步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实行动态监管,对无证、无照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及时予以取缔。(农业、工商部门负责,质监部门配合)
16.畅通“12315”、“12316”、“12365”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国家禁用农资和农业生产事故等举报投诉,并予以妥善处置,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工商、农业、质监部门负责)
17.强化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农业、工商、质监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加大对农资连锁龙头企业的配送中心及小农资店中非当地配送中心配送的农资商品的抽检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和上一年度出现农资质量问题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检。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农资商品,各地要依托农资商品准入系统,追溯问题农资商品的源头。源头在本市范围的,全市联合查处,源头在市外的,积极会同市外单位进行查处。对农资商品质量检测结果在相关媒体及时进行公开。(农业、工商、质监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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