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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118号)要求,强化我市化妆品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对没有及时备案的产品要求企业在检查后2个月内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7月)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的《浙江省2010年化妆品卫生监管工作安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动员,制订《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表》,逐项落实检查任务,并组织开展对监督执法人员和监管企业进行法规培训,部署专项检查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8月)
  化妆品生产企业要根据各项检查重点,全面开展自查,逐条逐项排查,完成自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三)集中检查阶段(2010年9月至10月)
  市级卫生部门会同相关区、县(市)卫生部门对辖区内已经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包括委托生产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做到全面覆盖、逐项检查,并与企业动态生产相衔接,认真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表》,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市级卫生部门按时上报《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月报表》(见附件)、工作进展情况以及违法违规案例等工作报表和信息。
  (四)分析总结阶段(2010年11月)
  市级卫生部门在本次专项检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并结合监管情况和难点问题制订针对性措施,于2010年11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从保障民生、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高度,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对开展专项检查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逐级落实检查任务,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曝光典型案件。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对有不良记录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一律加大检查频次和查处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暂停生产销售,并采取下架、责令召回、信息通报等有效措施;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律先采取责令停产和召回、封存产品等措施,再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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