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定依据
第十条 危害性评价。根据发生区的相关信息,分析有害生物在本省的寄主植物种类、危害作物、危害程度以及防治难度,评价有害生物对本省主要农作物或特色作物产业的危害性。
第十一条 适生性评价。根据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以及本省的地理、气候等环境生态条件和寄主植物的种类、分布状况,分析评估有害生物入侵后存活、定殖和扩散的适生能力。
第十二条 风险性评价。根据对有害生物危害性和适生性的评价,评估有害生物对本省社会、经济、贸易和环境生态等的潜在风险。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措施评价。依据对有害生物评定的风险水平,制定降低有害生物风险的检疫管理措施,并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降低风险的效率进行评价。
第五章 审定程序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植物检疫、教学、科研机构和个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审定对象名单及提交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报告。风险分析内容包括对有害生物的危害性、适生性、风险性和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价。
第十五条 广东省植物检疫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审定对象名单的意见,组织评审、筛选,形成初选名单。
第十六条 广东省植物检疫站征求审定委员会委员对初选名单的意见,形成送审名单。
第十七条 审定委员会审定会议根据审定原则和依据,对送审名单进行分析评估和审议。
第十八条 广东省植物检疫站根据审定委员会审议的结果,提出补充名单,报广东省农业厅。
第六章 发布与管理
第十九条 补充名单由广东省农业厅发布,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补充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经风险分析认为应列入补充名单的新发现或突发的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应及时列为补充名单。对原名单中不符合补充名单条件的有害生物,应及时调整,不再列为补充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