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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意见

  五、多策并举,重点建设,提高公安消防应急救援综合保障水平

  (十六)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各地要根据公安消防队伍承担和参与灾害事故处置需要,遵照“结构合理、功能多样、性能优良、防护优先、实用高效”的原则,按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站建设和装备配备标准,在充分利用现有装备资源的基础上,抓好各类应急救援队(站)建设和装备配备。城市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要重点增配防化救援、破拆排烟、生命搜救等方面的专用装备及器材、药剂,以及扑救高层建筑、石油化工、森林火灾,处置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地震和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大功率、高效能的新型消防车辆和抢险救援车辆及装备。县级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辖区灾害事故特点,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车辆装备的配备。同时,要结合农村实际,配备轻型、适用的灭火救援装备。

  (十七)提高应急储备综合保障能力。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建设”的原则,加强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分区域完善物资装备储备,加快推进公安消防应急救援战勤保障大队、中队建设,逐步建成以中心城市、重点城市为重点,以周边城市为辅助的全省公安消防应急救援战勤保障大队、中队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各级公安机关要统筹规划和整合各类应急储备资源,摸清物资、通信、装备等相关资源底数,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统筹纳入应急保障范畴,县级公安机关和消防大队要结合应急救援任务,加强常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储备,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各地政府应建立与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相结合,警地联储、紧急调用、机动运输等应急保障管理制度,保证应急处置、生活、医疗等方面的需要,构建“警地联供联保、储备科学适量、调动运输迅速、资源满足需求”的社会化应急联勤联动保障体系。

  (十八)推进应急救援综合训练基地建设。坚持规模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设施与本区域灾害特点和危险源情况相符合的原则,按照专业性、区域性、通用性的标准,依托省暨哈尔滨消防特勤训练基地和有关市地公安消防支队已建成的综合训练基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和设施建设。省暨哈尔滨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综合训练基地应重点完善危险化学品泄漏、交通事故、建筑坍塌、地震、爆炸及恐怖事件等适应灾害事故综合应急救援处置的训练设施,其他有条件的市地应根据区域易发、常发灾害事故救援任务实际,着力推进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综合训练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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