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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7)《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8)《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19)将《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对下列法规中引用已废止的省本级法规的规定作出修改

  (20)删去《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1)删去《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中的“《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

  (三)对省本级法规内容相互重复的规定作出修改

  (22)将《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合并修改为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依照《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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