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
(18)《
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
3、(19)将《
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
二十二条中的“《
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对下列法规中引用已废止的省本级法规的规定作出修改
(20)删去《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
(21)删去《
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
八条中的“《
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
(三)对省本级法规内容相互重复的规定作出修改
(22)将《
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至第
二十九条合并修改为一条,作为第
二十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依照《
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