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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三、对下列与现实不相符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去下列法规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2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4)《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二)(25)删去《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中的“地区”。

  (三)(26)删去《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中的“(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

  (四)对下列法规中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

  (27)将《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发展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8)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九条中的“发展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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