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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三、
对下列与现实不相符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去下列法规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2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
十八条
、第
二十条
、第
三十四条
、第
三十五条
(24)《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第
十三条
(二)(25)删去《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
八条
、第
十五条
中的“地区”。
(三)(26)删去《
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
三条
中的“(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
(四)对下列法规中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
(27)将《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第
三条
第三款中的“发展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8)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
四条
和第
二十九条
中的“发展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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