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津粮财〔2010〕9号)
局直属单位:
经2010年8月3日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8号)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负有委托监管责任的实际情况,现对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明确如下规定:
一、市粮食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二、市粮食局加强对局直属单位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三、局直属单位的重大资产处置,须报请市粮食局备案,再报请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四、市粮食局对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局直属单位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依照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局直属单位涉及重大业务事项和大额资金(资金额度20万元以上)的动用应经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并报市粮食局审批。
五、局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六、局直属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市粮食局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七、市粮食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财务处。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