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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

  (五)切实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火灾防治、顶板管理等基础工作。认真落实好《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意见》(黔安监管办字〔2009〕111号),大力推进“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方针。以外因火灾排查为重点,深入开展煤矿防灭火专项整治。贯彻落实好《贵州煤矿顶板安全管理意见》(黔煤安监监察字〔2009〕26号),从2010年7月1日起凡未淘汰木支护、未达到顶板管理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开展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支护的,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进行处罚。
  (六)严格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违法施工和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产。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把煤矿建设项目、资源整合矿井纳入监管范畴,会同投资、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抓好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
  四、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力度
  (一)健全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着力提高执法效率。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当前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特点,及时调整监管监察计划,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实施“三项监察”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下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每季度要将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煤矿安全生产总体情况通报给市(州、地)政府(行署)和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快推进煤矿整合技改建设进度。按照《关于印发<水城县加快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促进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调研报告>的通知》(黔安〔2010〕8号)要求,加快推进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推进整合技改煤矿加快建设进度的协调服务工作机构,为煤矿企业证照办理、双回路供电建设、运煤通道建设和解决矿群矛盾纠纷等方面做好协调服务。完善调度例会制度,及时掌握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
  (三)全面落实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黔安〔2010〕7号),充分发挥驻矿安全监管员职责,督促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实施细则,加强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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