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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0]95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8月1日晚,王儒林省长连夜主持召开省政府2010年第9次常务会议,贯彻省委孙政才书记在省级领导干部紧急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重点工作。会议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抓紧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全力推动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强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3日

关于加强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了发挥国土资源的保障作用,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提出如下意见:

  一、迅速开展灾毁土地整治。今明两年我省东中部地区的土地整治项目,主要安排给受灾地区,重点开展灾毁基本农田的恢复和整治。同时,调整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布局,将灾区灾毁基本农田和农户承包地的恢复整治纳入示范建设中。

  二、组织受灾农民参与土地整治、增加受灾农民收入。市、县政府在实施灾毁土地整治项目过程中,对土地平整、田埂修筑和防护林栽植等能够由农民承担的工程,都要组织受灾农民施工,并给予相应报酬;对轻度受损的耕地,从土地整治专项经费中安排补助资金,鼓励农民自行复垦。

  三、免收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的用地费用。对灾后原地重建和异地重建的农民住房,所涉及的土地测量费、土地证工本费等费用,全部予以免收。

  四、实行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政策。凡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地;对需异地搬迁重建的工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向社会公示后,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对能够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的,市、县政府可制定具体办法,采取置换、缓收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对企业异地重建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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