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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快做好水毁公路电信基础设施抢险恢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应急抢通,合理补偿。对省交通运输厅指定的省级应急抢险队伍,在应急抢险施工中发生的有关费用要进行合理补偿。补偿方式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报省政府备案。应急抢险补偿属政策性非市场化补偿,由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五、加大投入,确保抢通。省对国省干线公路 (不含2008年新调增省道)抢通工程给予全额投资,对需抢通的农村公路水毁桥梁 (不可再利用或冲断)给予小桥1万元/座、大中桥梁2万元/座的抢险补助。省财政厅将加快抢险恢复资金的拨付。省对农村公路灾后恢复重建的公路、桥梁,将按照新建的投资政策和投资标准,优先纳入年度计划并安排投资。地方政府要在施工材料、配套资金、生活设施等方面提供保障。

  六、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灾后恢复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负责制,层层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项目的要予以严厉查处并核减、取消省投入资金。

  七、加强排查,保证安全。要加强受灾公路通行安全检查工作,对于受河流冲刷的桥梁、沿河路基和沿路不稳定山体要逐段排查,不具备通行条件的,要立即封闭交通,设置绕行标志,并及时组织抢险恢复工作;对于通过抢险暂时维持通车的,要设置警示、警告标志,提醒过往车辆,注意通行安全。客运班车通过水毁路段,要采取人和车分行或减速慢行,确保旅客安全。

  八、尽快安排,尽早恢复。各级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要在抓好公路抢险保通工作的同时,着手开展公路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省交通运输厅从全省设计单位抽调设计人员,委托开展国省干线水毁恢复工程设计工作,从全省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单位抽调技术力量,根据实际需要,支援重灾区的水毁工程恢复工作。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要抓紧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桥梁恢复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对于具备条件的受灾公路、桥梁,要加快实施重建工程。

  九、公布信息,做好预防。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开展水毁公路核灾、统计等工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要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发布公路桥梁受灾情况、路线通畅情况,为公众出行和抢险救灾队伍、物资的运输提供准确信息。同时,要密切注意天气和讯情变化,做好防大汛的人员、物资、设备准备工作,满足抢大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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